| 盟员参会进行时系列报道之十 ——如何破解司法程序中不动产处置涉税冲突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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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盟省委宣传部 | 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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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司法强制执行力度的加大,通过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依据确权判决裁定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执行案件也越来越多,且不动产处置涉及的税费金额较大,税收债权与民事债权的矛盾问题凸显。
盟员委员周清馨律师也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多这样的案例。她发现,当前我国司法执行和税收执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司法执行程序中欠税缴税问题阻碍物权变更登记。虽然法律并未将完税作为物权变动的前置条件,但实务中,“先税后证”成为阻碍司法执行的突出问题,情形主要有三。其一是不动产变更登记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缴清全部过户税费;其二是不动产此前欠缴的税费;其三是不动产转让人转让不动产前所负担的全部欠税。 现行法律规范对上述冲突问题没有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协调机制,并且税收优先权制度与司法执行制度之间也缺乏有效衔接机制。司法程序中不动产处置涉税冲突,成为难解的棘手问题。 为此,她向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二次会议建议: 1、改进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公告机制,以公示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发生时间。 税收征管法以税收实际发生时间确定税收相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但纳税人应缴税款的实际发生时间难以为第三人所知。虽然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的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清单”。该两条规定仅是提示性的,并未明确公告的效力、税务机关未及时公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公告制度没有任何意义。而基于税收优先权,其他债权人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以应明确税收公示制度作为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时间。 2、排除“先税后证”障碍,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税收不应一律全部优先扣除。 在司法执行阶段,应当对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所需要缴纳的税负项目区别对待,对于契税、印花税等所有流转环节必不可少的税负,因执行司法拍卖或裁定过户时,应当视同民事债权实现的必须费用而优先扣除,而对于增值税、营业税等针对被执行人特定财产、特定行为的税种,不应在司法强制执行产权变更登记时优先划扣,而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原权利人进行征缴。 3、确立税收征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 从执行实践来看,涉税冲突问题即是税收征管权与司法处分权之间存在冲突,无论是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设置先税后证变更登记前提条件,还是税务机关机械地要求缴清所有税款等,实际上都反应出税收征管部门与司法执行部门协调配合不足。因而,有必要深入探讨并确立相应的机制将税收优先权纳入到司法执行程序中,以便更好的解决税收与债权的冲突,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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